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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天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倒卖文物案,经天心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周某系一名民间文物爱好者,长期热衷研究长沙本地老城区的历史地理与民俗遗存。2024年8月,周某结识了同为文物爱好者的常某(另案处理),二人一拍即合,在天心区湘江边一处工地,私自探测、挖掘。在反复探测、挖掘过程中,二人成功挖出一方古砚台并以7.5万元的价格,转手出售给外省买家蔡某。
公安机关在办理浏阳市一起文物被盗案时,发现了周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并从卖家蔡某处追回了涉案砚台。经专业机构鉴定,该砚台为民国时期文物,属于出土文物。目前,涉案砚台已被移交博物馆收藏。
检察官温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埋藏的文物。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虽放宽了民间合法文物的交易门槛,但出土文物和来源不明的文物一律禁止买卖。广大文物爱好者切勿借"探宝"之名行牟利之实,切勿误读法律新规,交易时务必核验文物来源与权属,自觉远离非法文物交易,共同守护国家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