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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万找“印尼新娘”,婚礼仅4天新娘携款跑路,费用能追回吗?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6/05/14 17:26:1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问法湖南 作者:单湘涛 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爱情无国界,但婚姻有边界。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密切,跨国婚恋逐渐走进大众视野,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急于成家的心理,以"涉外婚介"为名设下陷阱,导致不少人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近日,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非法涉外婚介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小阳(化名)与被告小文(化名)系同村同学。2025年5月,小阳得知小文的妻子为印度尼西亚人,且小文此前曾帮他人成功介绍过印尼对象,抱着"熟人介绍肯定靠谱"的想法,当即找到小文委托其为自己牵线介绍印尼单身女性。小文同意帮忙,但提出需要收取相关费用,随后小阳母亲向小文转账7万元。

2025年6月,小文为小阳办理好签证后,二人一同前往印尼相亲。小阳与相亲对象佳佳(化名)相识相恋,在印尼居住55天后,二人一同返回中国并与小阳家人共同生活。不久后,佳佳返回印尼并要求举办结婚仪式,小阳再次赴印尼,于2025年10月26日按当地宗教习俗举行了婚礼。然而仅4天后,佳佳便携带小阳的银行卡不辞而别,并取走卡内全部余额。身无分文的小阳在当地多方寻找无果,无奈于同年11月11日回国。

因无法与佳佳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小阳要求小文返还已支付的7万元费用,小文辩称该款项已全部用于签证、机票等开支,无法全额返还,因双方协商未果,小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小文为小阳介绍印度尼西亚籍女子并收取高额费用,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工作,且违背公序良俗。综合案情,双方之间的跨国婚恋介绍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明确告知案涉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指出小阳自身对非法涉外婚介的风险认识不足,亦存在一定过错,且小文收取的7万元中大部分已实际用于为小阳办理签证、购买机票等开支。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小文分期偿还小阳3.5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跨国婚恋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所谓"熟人介绍""包成功"的"外籍新娘"宣传,更不要盲目提前支付大额介绍费、彩礼、保证金等款项;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只有依法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仅按国外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不具有我国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婚恋本应建立在真挚感情与合法手续的基础之上,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涉外婚介陷阱,守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第一条 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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