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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攸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攸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小区消防设施自2021年被损坏,攸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进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被消防等部门处罚,仍起诉要求业主陈某某支付全额物业费及滞纳金。
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长期未履行消防设施维护义务,是否构成重大违约。
裁判结果
攸县法院核定物业费按合同标准的90%计收,驳回物业公司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存在根本性瑕疵,如不履行消防设施维护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构成重大违约,业主可以此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中,并非简单地支持或驳回物业费的诉请,而是依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违约程度酌情减免物业费,并可视情况不支持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案明确了物业公司"质价相符"的义务,引导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而非单纯依赖诉讼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