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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一员工连续伪造两任雇主公章接私单,被判刑六个月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6/05/13 22:34:5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问法湖南 作者:雨路 66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销售员为了赚点外快,竟动起歪脑筋,私自刻制公司公章用来接私单。令人咋舌的是,他在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都用了同一套"操作"。近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2年,陈某某在A公司担任采暖设备销售。工作期间,他私下销售非该公司营运设备,为取得客户信任,便通过网络渠道私刻"A公司财务专用章""A公司合同专用章"两枚印章,并出具加盖上述印章的相关合同及收据给客户。

2022年至2026年,陈某某入职B公司继续从事采暖设备销售工作。尝到过甜头的他并未收手,而是故技重施,再次私刻"B公司财务专用章""B公司合同专用章"两枚印章,用于其私下销售非B公司营运采暖设备所涉及的合同与收据。

经鉴定,陈某某出具的相关合同与收据中加盖的4枚印章印文与A、B两家公司所提供样本上同内容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确系伪造。

雨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23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陈某某为进行个人私下交易而伪造任职公司印章,不仅影响企业形象和信誉,也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诚信是立业之本,任何从业人员都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合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防范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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