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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买了一台进口新车,可提车没多久,后挡风玻璃漏水了。再一检查,后挡风玻璃换过、尾箱盖换过、后保险杠换过……
说好的新车,怎么越看越像"开盲盒"?
车行说:合同上有写说明。
消费者表示:根本不知情。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陈某在常德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台2023款进口越野车。合同写明车价75万元,其中贷款金额60万元。销售公司收到60万元分期款项后,开具了75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并交付车辆。
购买的新车问题很快显现:后挡风玻璃漏水,后尾箱盖也有更换痕迹。陈某多次向某汽车销售公司反映案涉车辆后挡风玻璃漏水、后尾箱盖更换等问题。某汽车销售公司认可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在销售前更换了后挡风玻璃、尾箱盖、后保险杠。陈某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本院,
双方争议的关键,不是车能不能开,而是销售公司卖车时有没有把这些维修情况明确告诉消费者。陈某认为自己买车时并不知情,要求撤销合同、退还60万元购车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80万元。销售公司则认为,合同里已有手写内容,车辆问题也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应退一赔三。
法官说法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陈某与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销售公司交付车辆并将车辆登记至陈某名下,且实际收取了陈某60万元购车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关于销售公司是否已告知车辆维修事实,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购买进口品牌新车,通常意味着车辆是原装、全新、未经过改装和维修的车辆。如果车辆在销售前已经因运输受损更换后挡风玻璃、尾箱盖、后保险杠,这类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以什么价格购买。
销售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应当主动、明确、具体地告知消费者相关重要车况。但本案中,销售公司提交的《购车合同》虽有"尾箱盖、后挡风玻璃、后杆更换"等手写内容,旁边却没有双方签字确认;
同时,陈某办理银行分期业务时提交的合同并不包含该手写内容,不能证明该手写部分就是签订合同时已经写明并由消费者明确知晓。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法院认定,销售公司未能证明其以消费者明确知晓并理解的方式告知过车辆维修事实。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经营者,承诺销售新车却交付维修车辆,隐瞒了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构成欺诈。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判决结果
判决:一、撤销陈某与常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二、常德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购车款600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800000元。
典型意义
1、新车不是"盲盒",重要车况必须说清楚。
消费者买新车,买的不只是车能不能开,更是对"原装、全新、未维修"的合理期待。车辆运输中受损、销售前更换重要部件,即使不一定影响安全性能,也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对这些重要信息,销售者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等出了问题再说"我写过了"。
2、专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比普通人更高。
汽车销售公司不是普通卖家,而是专业经营者。专业经营者掌握车辆来源、运输、维修、交付等信息,也更清楚哪些情况会影响消费者判断。越是专业,越要主动、如实、明确告知。
3、合同上"写了"不等于消费者"知道了"。
重要事项不能只靠一行模糊手写,更不能事后补写、单方说明。真正有效的告知,应当让消费者看得见、看得懂、能确认。比如在合同中清楚载明,由双方签字确认,或者通过聊天记录、告知书、验车单等方式固定证据。
4、消费者维权,证据很关键。
买车时要保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录音、交付资料、维修痕迹和验车记录。发现问题后,也要及时沟通、固定证据。维权不是只靠一句"我不知道",而是要让证据把事情说清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