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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在电梯里被货物绊倒,谁之责?法院判了!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6/05/15 17:26:0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问法湖南 作者:雨路 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深夜下班,却在商场电梯里重重摔倒,落下十级伤残。保洁员李某某将5家单位告上法庭,谁该为这起意外担责?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违规使用客梯的服装店和李某某各承担50%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2日,李某某(已达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退休待遇)与某保洁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保洁员劳动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保洁公司安排李某某在某购物中心的影城工作,工资由保洁公司按月发放。合同到期后,保洁公司要求李某某继续在影城工作,李某某同意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2024年2月18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李某某完成工作后打卡下班。当她与同事一同来到电梯厅准备离开时,恰逢购物中心内的某服装店员工正使用1号客梯搬运大件货物。该购物中心配备有10台货梯、8台客梯,明确规定运载货物需先报批,但服装店员工此时选择了使用客梯,并将货物堆放在电梯内,占据了大部分空间。

面对十分拥挤的电梯,李某某没有选择等待旁边同样在运行的2号客梯,而是与同事一起挤进了1号客梯。电梯先到达了一楼,李某某的同事先行离开。随后,电梯下行至负一楼,就在李某某迈步走出电梯门时,她的脚不慎绊到了电梯内堆放货物的滑轮,导致其当场摔倒受伤。当晚23时44分,她被送往湘潭市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等,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某将保洁公司、工作的影城、购物中心、物业公司以及在客梯运输货物的服装店等一并诉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人身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损伤由谁负责。

在本案中,李某某虽与保洁公司签订了《保洁员劳动协议书》,但李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退休待遇,故保洁公司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李某某虽与保洁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但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并非提供劳务期间,因此某保洁公司也无需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的雇主责任。李某某工作的影城既非雇主,也非电梯管理者,同样不承担责任。购物中心的所有者和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已张贴乘梯须知,并载明"运载货物,请先报批",且电梯本身运行无异常,已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无需担责。服装店员工违规使用客梯搬运大件货物,违反了电梯管理规定,也直接导致客梯内通行空间受限,形成安全隐患,存在过错。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他人使用客梯搬运货物、电梯明显拥挤的情况下,未选择等待并乘坐其他电梯,而是仍然选择冒险乘坐案涉电梯,且在出电梯时未尽到谨慎行走的注意义务。故服装店使用客梯违规运货和李某某自身的过失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双方对李某某的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某服装店赔偿李某某医疗费及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住院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70,262.31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一般过错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则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明确侵权责任划分的基础上,本案还涉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问题。李某某虽与保洁公司签订协议,但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因此,保洁公司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因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而非提供劳务期间,保洁公司亦无需承担雇主侵权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公众日常行为与公共场所管理具有警示意义。一方面,商场客梯是供人员通行的专用设备,搬运货物应使用指定货梯。为图方便违规操作,不仅扰乱公共秩序,更直接埋下安全隐患,一旦致人损害,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侵权后果。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电梯明显拥挤、通行受阻时,宁可稍作等待,也不应冒险进入。多一分谨慎,就少一分风险。此外,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本案中,商场及物业已在电梯内张贴"运载货物,请先报批"的明确提示,且电梯运行正常,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损害后果最终由直接违规使用电梯的服装店与自身存在过失的李某某,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

该起案件提醒我们,电梯作为日常使用频繁的特种设备,其规范使用关乎公共安全。客货分离不仅是管理要求,更是对彼此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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