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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要撤销这段婚姻,如果不符合条件也请判我们离婚……"在一起婚姻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小王向承办法官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同时提出撤销婚姻和离婚两项诉请。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在共同产检过程中,经检查发现小李患有具有传染性的性方面疾病,但仍生育一女。生育后,小王难以接受,认为小李婚前故意隐瞒病情,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遂向赫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小王在诉讼中明确提出两项请求:请求撤销与小李的婚姻关系;同时提出若撤销婚姻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则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就相关事宜一并处理。
庭审中,被告小李辩称,自己并非刻意隐瞒,该项疾病也是在婚后共同产检时才检查得知,婚前并不知情,不存在婚前隐瞒的主观故意。
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原告小王主张被告小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小李在结婚登记前已知晓病情并刻意隐瞒,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故对小王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同时,法官结合庭审情况及双方陈述认为,此事已导致夫妻之间产生严重隔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在撤销婚姻的主位诉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对小王要求离婚的备位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处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孩子抚养及债权债务问题。
本案通过备位诉讼请求实现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在婚姻效力认定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若仅单一主张撤销婚姻,一旦该诉请未能得到支持,当事人往往需要另行起诉离婚,不仅增加诉累,还容易造成程序空转。法院依法对备位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是将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诉求一并纳入审理范围,确保无论婚姻应被撤销还是应判决离婚,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均能得到及时回应,有效避免了重复诉讼、反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