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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跑路,获刑! 荷塘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6/05/13 22:35:0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问法湖南 作者:雨路 91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严惩恶意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对恶意逃避支付14名工人工资的"老赖"依法从严惩处。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被告人袁某某招聘李某某等14名劳动者到其经营的个体服装加工厂工作。同年10月,袁某某因资金周转不畅无法继续经营加工厂,在未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前往外地躲避债务,并从12月开始不接听、不回复员工的电话和微信,并拖欠工资。

2024年10月,14名劳动者向荷塘区人社局投诉后,人社局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向袁某某的服装加工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结算并支付工资,或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2024年10月、11月,人社局工作人员两次前往袁某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通过村委会反复联系袁某某本人及其家属,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但袁某某的服装加工厂早已停工,本人的电话也已关机、欠费停机。经人社局依法认定,袁某某共拖欠14名劳动者工资148000元,拒不执行改正指令,构成恶意欠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袁某某因经营困难选择"跑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虽然其家属事后支付了部分工资,但其逃避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充分发挥刑法威慑和教育功能,依法惩处恶意欠薪犯罪,督促行为人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社会稳定的共赢。

【温馨提示】

对用人单位:经营遇到困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逃避责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定义务,恶意欠薪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只有诚信经营、依法用工,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道。

对劳动者:如遇欠薪问题,请及时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权,在维权过程中要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关键时刻才能派上大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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