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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刚满月,惨遭追尾大修!面对事故后产生的价值缩水、通勤成本增加等问题,责任该如何划分?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2日,陈某驾驶车辆在某高速公路路段追尾杨某驾驶的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陈某负全责,杨某无责。
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上牌时间不足30天,累计行驶里程仅3800公里。案涉车辆于2025年2月3日送修,维修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历经一个春节假期)。
因车辆依旧存在故障,杨某于2025年5月1日二次送修,于2025年5月3日完成维修。陈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为此支付维修费30400元。
车辆虽经过维修,但杨某认为事故造成了车辆贬值,同时维修期间产生了替代性交通费用。
后因与陈某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替代性交通费等费用。
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案涉车辆做贬值损失鉴定。评估公司作出鉴定,认定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为16462元。原告为此鉴定垫付4000元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原告杨某驾驶的案涉车辆被被告陈某驾驶的车辆追尾并造成损坏,被告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仅购买30余天,行驶里程仅3000多公里。
案涉车辆历经两次共计60余天(中间经历一个春节假期)的维修,维修金额达3万多元,且案涉车辆尾箱、备胎槽、后保险杠、左右后侧板均有严重的损毁,存在较大面积通过切割、焊接等方式修复的钣金。
车辆修复后,受维修工艺、配件等影响,难以达到原装配质量,导致使用寿命、密封性、舒适性等性能下降,车辆技术指标难以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
另考虑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故对原告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案涉车辆经贬值损失鉴定,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被告陈某、第三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反驳,鉴定意见认定贬值损失为16462元,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鉴定费
原告支付的4000元鉴定费属于为确定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其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居住地与工作地的实际距离、通勤情况、工作时短距离出差打车及事故发生后应急打车等情形,酌情认定该笔费用为2000元。
关于责任主体
陈某的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陈某在投保时阅读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签名,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而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可根据免责条款免除本案赔偿,陈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杨某车辆贬值损失16462元、鉴定费4000元、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2000元,共计22462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陈某主动向杨某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车辆的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对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的认定需要根据车辆购买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原因、修理后的组成部件更新和车辆性能恢复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仅购买30余天,行驶里程仅3000多公里,且造成案涉车辆相关配件严重损毁,该事故的发生必然导致车辆发生贬值,该贬值损失由车主本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本案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