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随意篡改食品生产日期 一商超被起诉索赔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新田 / 说法普法 / 正文

202010242627fd391fd9de43520b046a91ca2d93.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随意篡改食品生产日期 一商超被起诉索赔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5/11/18 17:26:0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问法湖南 作者:庄宏 141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超市忽视食品安全重复贴标修改生产日期,最终退赔货款担责。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福鼎市某超市退赔原告于某货款及顾客服务费合计847.48元。

  2025年8月,于某在超市购买原包进口鲜牛腱子肉块,食用前撕开商品标签后发现,该产品原包装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但该超市篡改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1日,且无法拿出该批次食品进货记录及进口手续。

  于某认为,商超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且主观上存在恶意,便诉至福鼎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买购物款并赔偿10倍赔偿金。超市则称,保质期是指最佳食用期,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且于某并未食用,未造成人身伤害。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并引用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告诫被告食品销售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从源头到终端守住每一道安全关卡。

  在法官耐心引导下,超市意识到自身问题,并承诺今后会加强管理,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同时,于某也作出了让步,最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已有0人点赞
急聘工作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