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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问:关于请求查处非法侵占耕地及公共用地并追讨拖欠租金的控诉报告新田县人民政府、新田县农业农村局、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控诉人:林新娟,身份证号:432928195608152724,联系电话:15869976860,住址:湖南省新田县映月社区李子源村5组99号 被控诉人:陈石亮,住址:新田县映月社区李子源村5组89号事实与经过陈述: 1. 责任田租赁背景: 本人为新田县龙泉镇李子源村5组村民,依法享有位于村里的公共池塘三角井和吊井中间的一块农村土地承包责任田(此责任田形状方正,面积:0.6亩,承包合同编号:湘13100145210,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2007年因本人在县城做生意,并在县城租房居住,不经常回村。陈石亮向我租用此田块用于农业种植,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稻谷250斤/年。后陈石亮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本人同意,私自将此责任田及两旁的村集体公共池塘三角井、吊井一并挖成鱼塘。考虑已成事实及邻里关系,本人只好让其后续一直租用。后因稻谷涨价,陈石亮只愿支付租金250元/年。直至2022年,陈石亮想霸占村集体公共用地,以及不想再支付租金。陈石亮与我协商他会将池塘中间回填泥土并对池塘进行分割,但其至今仍未进行泥土回填,导致我户责任田无法耕种。自2022年起陈石亮既不支付租金也不将田恢复原状归还于我,将本人的责任田霸占至今。2024年底,我再次要求陈石亮支付租金,陈石亮还恶语相向,还以‘打死我’等言论实施恐吓。我报警后,民警到场制止了他的行为和污语,并要求陈石亮将我的责任田恢复原状,但其至今也未恢复,仍使用我户责任田养鱼且拒付租金。2. 非法破坏耕地及侵占公共用地: 被控诉人于2007年未经本人同意,亦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审批,擅自将本人承包的责任田及相邻的村庄公共用地(面积共约1.5亩)挖掘为鱼塘,导致耕地耕作层严重损毁,公共用地性质遭非法变更。 3. 长期拖欠租金及恶意违约: 被控诉人长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租金(250元/年)支付费用,且自2022年起完全停止支付租金。经多次协商,被控诉人假意承诺将鱼塘一半区域划归本人使用以抵偿债务,但至今未履行分割义务,继续独占整片鱼塘经营牟利,并拒绝恢复土地原状、归还承包地。 诉求事项: 1. 请求新田县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被控诉人以下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耕地用途、非法挖掘鱼塘; - 侵占村庄公共用地; - 长期恶意拖欠土地租金。 2. 责令被控诉人: - 立即停止侵权,限期填平鱼塘并恢复土地原状; - 补缴2022年至今拖欠的租金共计1000元; - 赔偿因破坏耕地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3. 请求县人民政府协调村委会: - 监督被控诉人归还侵占的公共用地,确保集体资产不受侵害; - 协助本人依法收回承包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非法侵占、破坏承包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擅自将耕地转为养殖水面等非农用途,占用耕地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4.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对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等行为,自然资源部门应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此致 新田县人民政府、新田县农业农村局、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控诉人:林新娟 日期:2025年05月16日
关于"关于请求查处非法侵占耕地及公共用地并追讨拖欠租金的控诉报告"的回复
林新娟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建专班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控诉人基本情况
控诉人:林新娟,女,汉族,龙泉街道映月社区李子源村5组。
二、控诉人主要诉求
1. 擅自改变耕地用途、非法挖掘鱼塘;侵占村庄公共用地;长期恶意拖欠土地租金。 2.立即停止侵权,限期填平鱼塘并恢复土地原状;补缴 2022 年至今拖欠的租金共计 1000 元;赔偿因破坏耕地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3.监督被控诉人归还侵占的公共用地,确保集体资产不受侵害;协助本人依法收回承包地经营权。
三、处理经过
为妥善处理该信访事项,2025年5月22日上午,映月社区第一书记乐润梅,党委书记彭亚娟,社区民警胡宇辉,社区协警何丽芳,李子源村支部书记杨高凌约谈面访双方当事人林新娟、黄石亮,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1、黄石亮自2007年租用林新娟0.6亩责任田用于农业种植,期间把责任田挖成鱼塘,口头约定租金交至2022年。
2、自2022年起,陈石亮既不支付租金也不将田恢复原状归还于林新娟,在2023年1月双方达成协议,黄石亮承诺将池塘中间回填泥土并对池塘进行分割,但其至今未进行泥土回填。
四、处理意见
1、要求黄石亮从2022年至今按约定将租金交付给林新娟。
2、经双方现场指认界限后,双方达成协议将鱼塘回填泥土进行分割后归还于林新娟,同时田耕由双方共同建设。
五、下段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单位将同双方当事人做好解释协调工作,以促进村民之间的眭邻友好关系。
再次感谢您对龙泉街道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万事顺意!
新田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