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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政:就“新田县龙泉镇毛里坪社区妇女主任刘某及其儿子邓某仗势欺人”的回复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5/05/09 17:13:2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网 作者:风雪夜归人 108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来自风雪夜归人问:村官"官";不大,官威可不小新田县龙泉镇毛里坪社区妇女主任刘某及其儿子邓某仗势欺人,带头撬坏隔壁家围墙,破坏新农村建设。2024年8月22日晌午,发生了一件让人愤怒和不可理喻的事:新田县龙泉镇毛里坪社区妇女主任刘某的儿子邓某,光天化日下,擅自撬掉隔壁家刚砌好的围墙(该围墙于1997年左右修缮,后因年久失修倒塌了一部分,重修倒塌的部分)。真是仗势欺人,无法无天。当事人将此事上报到村委,在村委调处过程中,刘某和及其儿子邓某又于2024年9月28日将其原有的污水流向改变,用管道直接排放至当事人围墙内。露天的污水对人体的危害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可显而知。故意捣毁当事人围墙的事尚未处理好,又增加新的纠纷。为此,当事人多次请求村两未委干部,均无果,当事人无奈反映到龙泉街道办。街道办调处过程中,摄于刘某的"官威";,作出[龙街复字(2025)2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当事人的围墙是"违建";,刘某及其儿子邓某无故捣毁当事人围墙的违法行为是"自助行为";,简直是匪夷所思,颠倒黑白。理由如下:一、刘某及其儿子邓某家的污水排放方向历来就是从他们自家房的左前方流向大水沟(他们家房屋左边不足两米就有条存在几十年的水沟)。近年将地面抬高硬化后擅自改变到房屋右侧后方,直接影响到周围邻居(包括当事人)围墙的基础。而龙泉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把这种给他人和全村卫生造成危害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轻描淡写地以《民法典》第1177条定性为"实施自助行为";,严重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问,刘某及其儿子邓某的什么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是否"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龙泉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怎能如此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请上级部门严查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乱作为。《处理意见》认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当事人围墙是"违建";,但当事人的围墙是在1997年就砌好了,《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才颁布实施的,何来违建之说?二、刘某及其儿子邓某的房屋是坐东向西,他们家房屋左边不足两米就有条存在几十年的水沟,为什么不把污水直接排入那条水沟,非要往当事人家里排放,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房屋安全和当事人的生活环境,他们不问青红皂白打掉我修复几十年前造的围墙,至今未给予赔偿,也未帮助修复围墙。《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诉求如下:一、撤销新田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龙街复字(2025)2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二、刘某及其儿子邓某恢复之前故意推倒的当事人的围墙;三、阻止刘某及其儿子邓某家的污水排入申请人围墙内;四、刘某及其儿子邓某赔偿因不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希望上级政府部门替普通老百姓讨回公道。

就"新田县龙泉镇毛里坪社区妇女主任刘某及其儿子邓某仗势欺人"的回复

回复单位:新田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2025-05-09

你好,来信已收悉,龙泉街道高度重视, 并第一时间安排毛里坪社区进行核实、调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关于刘某及其儿子邓某恢复之前故意推倒的当事人的围墙,要求刘某修复围墙,给予赔偿,并赔礼道歉的问题。经调查,2024年8月,邓某生、梁某月夫妇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宅基地红线外东北侧、西北侧构筑砖砌围墙,围墙高度约2米,导致相邻刘某芬户(实际居住人邓某,系刘某芬大儿子)房屋排水系统受阻。8月,邓某户在未申请人民调解、未报告国土部门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围墙东北段约0.5米以疏通排水,引发双方冲突及财产损害争议。2024年9月至今,街道由联村领导组织政法组、驻村干部、社区两委干部、国土所、司法所等对该邻里纠纷进行了多次调处,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2.关于阻止刘某及其儿子邓某家的污水排入申请人围墙内的问题。经多方征求意见,建议沿现有围墙修建明沟,并加盖盖板,已安排村两委组织双方当时人进行下一轮调解。

新田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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