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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法分子瞄准酒驾司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刻意设局引诱、尾随酒驾人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借机敲诈勒索,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与道路交通秩序。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恶势力团伙作案的敲诈勒索案,判处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以肖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为首的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纠集、分别结伙、分工配合,于夜晚至凌晨时段在酒吧、宵夜档等场所,派人暗中"盯梢"饮酒司机,或者利用"内应"引诱司机饮酒后驾车上路,随后驾驶车辆尾随并伺机碰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等相要挟,在所谓"协商"过程中通过言语威胁不"私了"就报警、同伙在旁边施压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同意"私了",强行索取财物。
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该犯罪团伙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了以肖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为首要分子,徐某某等7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并根据每次违法犯罪需要,纠集、拉拢另外9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该恶势力团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频繁"碰瓷"强行索取财物,经核实共实施敲诈勒索42起、涉案金额28万余元,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及财产权益,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影响恶劣。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肖某某等20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花都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酒驾司机为目标,故意驾车碰撞制造交通事故,随后利用酒驾司机害怕报警的心态趁机勒索钱财,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在长期作案中形成了以肖某某等4人为首要分子,徐某某等7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累计作案42起,造成了恶劣影响,依法构成恶势力犯罪。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肖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对徐某某等其余16人判处相应刑罚,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肖某某等6人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本案中部分被敲诈勒索的司机在案发后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相应处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本案中,肖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专门在酒吧、宵夜档等场所"盯梢"、甚至引诱司机酒后驾车,并故意驾车跟随伺机碰撞制造交通事故,再利用后者因酒驾害怕报警的心态趁机勒索钱财。该团伙以此种方式大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既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亦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依法构成恶势力犯罪。人民法院对该恶势力团伙予以严厉打击,彰显了对有组织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作者:谢君源 唐明伯 昝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