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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保证期间“过期”!逾期主张则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6/08/06 17:10:1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问法湖南 作者:黄小霞 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了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大多债权人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但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是有保证期间的,一旦逾期将"作废"。近日,临澧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保证人责任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简介

2026年3月,原告某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甲某、乙某归还剩余借款本息,并要求保证人丙某、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款人甲某、乙某于2020年3月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30万元。为保证债务履行,丙某、丁某于同年4月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法院判决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于2023年3月到期,因此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丙某、丁某的保证期间为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银行未在上述保证期间向丙某、丁某主张保证责任,直至2026年3月才提起诉讼,已超出保证期间,故保证人丙某、丁某对借款人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甲某、乙某承担还款责任;驳回某银行要求保证人丙某、丁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其作用是督促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具有不变期间的性质,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及时采取起诉、仲裁、送达催收文件等有效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因保证期间届满导致保证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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