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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实习生”离职后能主张双倍工资吗?岳阳法院:能!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6/08/03 10:10:1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问法湖南 作者:雨路 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勤勤恳恳的打工人,离职时被当成实习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打工人主张两倍工资,合理吗?

岳阳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肖某经人介绍到某医院工作,从事临床医生岗位相关医疗活动辅助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3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调休4天。肖某在医院工作期间,在其单位的食堂就餐,餐费已从工资中扣除。工作两个月后,肖某大学毕业了并取得毕业证书。在医院工作了半年后,肖某离职。肖某要求医院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肖某在医院工作期间,医院为其缴纳了职工工伤保险,未缴纳其他保险,并发放了7个月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某医院虽未与肖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然成立。某医院本应在肖某入职的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书面劳动合同,但直到肖某离职也未签订,故某医院应当向肖某支付二倍工资。

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认为,某医院主张肖某是实习生,并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但医院按月发放了劳动报酬,并为肖某投保了工伤保险,这些行为显然不符合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某医院也未举证证明其也向其他实习生发放了劳动报酬、投保了工伤保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书面劳动合同,既是规范用工的基石,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保障。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误以为只要按时支付工资,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关紧要,但这一认知将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满一年仍未签订的,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若无法定事由或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此外,对于企业而言,不签书面合同还会引发多重风险:无法合法约定试用期,用工权责难以界定,易诱发劳资纠纷,并可能被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处罚,大幅增加用工合规成本。对劳动者而言,签订合同同样是保障自身权利的关键,如遇单位拒签,可依法维权,通过合法途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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