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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被执行人因“有钱不还”被判刑9个月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6/08/03 10:10:1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问法湖南 作者:罗姣龙 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里有大额资金进出,还款记录却一片空白?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

主要案情

2015年,彭某向陈某借款,后因未能按期归还,陈某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彭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彭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系统查询发现,彭某名下银行账户在判决生效后仍有多笔大额资金进出。法院认为彭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履行部分偿还义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体现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不仅是对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尊重,更是守法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借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规定,轻者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则将构成刑事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唯有主动履行、以诚信为本,才是避免从"被执行人"沦为"被告人"的唯一途径。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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