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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公 告
我大队于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扣留了湘E11291等共1232辆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其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已逾期30日以上,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也未前来接受处理。现依法对扣留逾期未处理的机动车公告如下:请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携带相关手续到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6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强制报废处理。
2021年4月30日
附件:《拟强制报废交通违法机动车明细》










说明
1、黑色和黑色底纹代表第一次移交车辆(2019年6月至30月),黑色为一中队扣车、黑色底纹为巡逻中队扣车;
2、蓝色和蓝色底纹代表第二次移交车辆(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蓝色为一中队扣车、蓝色底纹为巡逻中队扣车;
3、红色和红色底纹代表两个社会停车场2019年8月份之前直接扣入车辆,红色为一中队扣车、红色底纹为巡逻中队扣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