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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朋友借贷时以配偶名义自愿签“共同借款人”,是否要担责?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6/08/10 17:10:1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问法湖南 作者:杨蕾、黄小霞 41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手头缺钱办贷款,就拉着朋友、恋人去银行,随口一句"帮忙签个字,就走个流程",让你在共同借款人一栏签名?有些人因碍于情面或疏忽,会草率签署。注意!只要你自愿签下这一栏,就要全额连带偿还贷款。近日,常德临澧法院审结一起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给大家敲醒警钟!

基本案情

刘某向某银行申请经营性额度贷款,并在乙方借款人处签名捺印,陈某虽与其不存在婚姻登记、不属于法定夫妻,但陈某依然自愿在"乙方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处签名。银行后续办理刘某债务重组(借新还旧),陈某先后两次陪同刘某前往银行网点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借款借据》、征信查询授权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全套信贷材料中,专门标注"以配偶名义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位置亲笔签名捺印。贷款到期后刘某无力清偿,银行将刘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陈某辩称:与借款人并非配偶关系,签字存在重大误解,无共同借款意愿;贷款资金是用来结清旧贷,其未实际使用贷款资金或因贷款资金受益,不该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首先,是否为真实配偶关系不影响共同借款合意成立。陈某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且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完全能够理解"共同借款人"文字含义和在此签名的法律后果。其明知双方非夫妻关系,仍在标注"以配偶名义作为共同借款人"栏主动签字,属于自愿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加入债务。且多次到场签署多份文件,多处留存签名捺印,借款意思表示明确。其辩称签字存在重大误解,无共同借款意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银行已采用文字标黑加粗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故银行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再次,是否实际用钱、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等,均不能免责。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不以是否实际支配资金为前提。陈某自愿在共借人栏签字,即表示认可事实并愿意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陈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银行与刘某、陈某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已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银行已按约发放贷款,但刘某、陈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判决二人支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借贷签字前逐行看清栏目名称,分清身份再下笔,常见的责任类型有如下几种,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

• 借款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 共同借款人: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是债务的共同承担者,与主债务人共同对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一般保证(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责任。

• 见证人:仅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与债务承担本身无关。

总而言之,借款需要签名时应谨慎对待,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签名时务必明确自身需承担的责任,以免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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