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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但却有人刻意拖延、逃避支付。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24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化名)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长期拖欠公司10名员工劳动报酬,累计欠薪金额达20余万元。针对该公司欠薪违法行为,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明确责令该公司在2025年1月27日前足额结清全部拖欠工资。面对人社部门的整改要求,刘某仍刻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经查,刘某并非无支付能力。2025年2月,刘某转让公司股份,却以偿还个人债务为由,使用第三人的银行账户收取股权转让款30万元,该笔资金足以覆盖全部欠薪款项,但刘某却未用于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2025年3月,刘某被抓获归案。
南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恶意清偿债务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数额较大,且经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部支付涉案工人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企业及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恶意拖欠、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更是触碰刑法红线的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切勿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股权转让、资金私转、截留款项等方式,转移资产、规避薪资支付责任。经人社部门责令整改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无论是否事后补缴,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经营者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