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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配送途中摔伤,外包站点该不该认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6/08/04 11:10:0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问法湖南 作者:雨路 43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持续增长。相较于传统固定用工,新业态用工灵活度高、约束性弱,劳动关系认定边界模糊、审理难度较大。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

案 情 简 介

2023 年 3 月,被告某物流公司承接某东物流衡阳雁峰区宅配业务后,与罗某签订外包协议,约定将该片区宅配业务整体外包给罗某。协议同时明确:罗某自行承担其招用人员全部用工法律责任,某物流公司与罗某招用的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任何法律关系。

刘某系该片区大件快递配送人员,其在京象APP注册为配送员,系统登记所属配送站点为某物流公司;刘某亦加入某东物流衡阳配送工作微信群,日常配送任务均由罗某雇请的管理人员直接安排。某物流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劳动报酬由罗某聘用的管理人员以微信转账形式发放。

2024 年 1 月 22 日,刘某在配送途中摔倒受伤,此后便未再到站点开展工作。事后,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 院 审 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真实的用工情况确认。

首先,刘某从事某东大件配送,从快件揽收到派送完成均受该公司管控,其划定固定派送区域、规定作业时段、设置派送时效考核标准,以此保障自身主营业务收益。刘某无权自主选择派送范围,必须在限定时限内完成配送任务。虽公司未实行打卡考勤,刘某可自主调配零散派送间隙,但结合派单记录、月度出勤时长可见,其整体工作时长、作业总量均受公司约束,自主空间有限;且工作时段具备一定灵活性,不能直接排除劳动关系成立;其次,刘某虽可自行选择配送交通工具,但在数字经济新业态模式下,运输工具仅为次要作业工具,某物流公司依托平台系统掌握的订单信息、调度权限才是核心生产资料,该信息资源刘某个人无法获取。物流公司凭借对平台数据与调度系统的掌控,在双方用工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第三,刘某长期、固定从事片区大件配送工作,全部主要经济收入均来源于该项配送劳动,对该公司存在经济依附;最后,刘某从事的某东大件配送业务属于某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上,刘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法定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将自有主营配送业务外包给罗某,属于以业务外包为名规避法定用工主体责任,其据此主张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判决确认刘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 官 说 法

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解决新业态领域相关纠纷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数字经济下的新业态用工具有劳动时间弹性化、劳动场所不固定、报酬支付多元化、从属性隐蔽等特征。面对更加灵活隐蔽的用工模式,在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一定要紧扣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核心本质。具体而言,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企业对劳动过程的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权限,企业工作规则及奖惩机制的约束力度、劳动者是否享有自主定价权及用工的持续性等。唯有综合审视上述因素,才能穿透灵活用工、分包外包等层层包装,真正查明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从而保护好每一位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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