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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王某在缴费6年后,才知保险缴费期限5年变10年,是销售误导还是自己大意?王某以"不知缴费期限为10年"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全部保费,法院会支持吗?
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王某投保一份年金保险及一份终身万能型寿险。年金保险电子投保单中,"交费期间10年"已加粗显示,保险单也写明缴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满日为2029年1月31日,年保费5万元。王某在声明栏签字,确认"已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本产品特点"。
合同订立后,王某从2019年至2024年连续6年缴纳保费,累计30万元。2024年,王某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业务员提出退保,称投保时被告知只需缴费5年,对合同约定的10年缴费期有异议。协商未果后,王某于2025年2月向澧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全部保费及利息。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以"不知悉10年缴费期"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求,理由如下:
1.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合同中"交费期间10年"明确无歧义,且在投保单中加粗突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规定。该内容并无认知难度,也不属于隐性或免责条款。
2、投保人应尽审慎注意义务。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字及连续6年缴费中,理应对缴费期限知情。其称"长期不知悉"不合常理,不构成重大误解。
3、未能证明销售误导。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业务员承诺"5年缴费",仅凭单方陈述不能推翻书面合同。
4、继续缴费视为认可合同。即便如原告所称在第5年后才知晓期限,其仍续交第6年保费,该行为已实际确认合同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虽为个案,但对规范保险销售与投保行为、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对保险公司:应持续规范销售,对缴费期限等关键信息,除加粗提示外,可辅以录音录像、电子确认等方式强化说明,从源头减少纠纷。
对投保人:保险合同是严肃法律文件,签字即表示同意并受约束。投保时应认真阅读条款,特别是加粗内容,勿轻信口头承诺。
对社会治理:司法维护依约履行的诚信原则,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保险机构合规经营、消费者理性投保,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金融消费生态。
法官提醒:投保无小事,签字须谨慎。理性投保、明白消费,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共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公民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