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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谢某某系攸县某小区商铺业主,某物业公司接手攸县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后,履行了相关物业服务。某物业公司要求谢某某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谢某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商铺已出租给他人且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物业费、水电费等由租户承担等事由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攸县法院。
争议焦点
房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房屋出租后,物业费用的支付主体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攸县法院判决谢某某支付某物业公司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谢某某不服,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谢某某支付某物业公司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房屋质量问题等交房争议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合法抗辩理由。业主将房屋出租后,业主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物业费承担的约定,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物业服务企业。在承租人未交纳物业费时,业主依法负有连带支付责任,仍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不得以"已约定由租户交纳物业费"为由拒绝履行。业主支付后,可依据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