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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赠予财物,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决赵某向钱某返还30000元。
基本案情
钱某与孙某1992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21年至2024年期间,孙某与赵某相识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孙某与赵某交往相处过程中,孙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赵某转账,转账金额共计270254.22元,其中包含有"520"、"52"、"5.2"的特殊转账;赵某亦通过银行账户多次向孙某转账,转账金额共计260996元。孙某、赵某对双方关系、转账均予以认可,但陈述其中部分转账系生意往来转账。
法院审理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案中,孙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赵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孙某向赵某转账,赵某、孙某均予以认可,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因钱某与孙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两人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两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损害了钱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
综上,华容法院依法确认孙某转账中对赵某为维持男女朋友关系的赠与行为无效,该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考虑到该案所涉孙某与赵某之间的转账总金额接近,且孙某称双方还存在生意往来,结合对赠与行为无效,赵某及孙某均存在过错,法院酌情考虑,赵某应向钱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0000元。
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